2009年房屋装修抵税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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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联邦政府推出一项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:即装修房屋可抵免个人所得税,似乎加拿大每个人都能享有该项税收优惠,其实联邦税务局制定了一些相当苛刻的条件,要求申请该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全部满足,缺一不可。这些条件可慨括为: 1、有效期:2009年1月27日至 2010年2月1日。 2、适合对象:缴纳联邦税的纳税人,即应税收入至少在1万元以上的个人 (夫妇为2万元),对自己的住所进行装修改造或新建附属设施的费用。 3、最高限额:装修费用10,000; 抵税1,350。 4、优惠性质:只抵税,不退税。换言之,装修费用只能减少应缴的联邦税额。如你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(暂为10,100,家庭20,200),则装修费用不能在税收上带来任何好处。超过10,100 部分的个人 只能享受部分优惠,直至收入达到20,100 (家庭30,200)方有可能享受全部优惠。 5、会计凭证:必须保存好正式的合同,发票或收据。发票上注明开票人信息(地址、电话、GST号码等),装修时间、地点、项目及购买材料的清单,金额等。 6、费用范围:原则上对房屋的装修、改建,安装附属于房屋的设施的费用,都可用作抵扣,例如: 有些费用只属于房屋的日常维护或购买可移动的资产,不能申报抵税,如: |